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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车四个女的睡过三个”,看了这校长的道歉声明,我一言难尽[21P]

“一车四个女的睡过三个”,看了这校长的道歉声明,我一言难尽[21P]
看了这位老师的道歉声明,真的想给他两耳刮子。
此前,网友“施子怡”曾发长文实名举报艺考机构“影路站台”校长杜英哲,称他利用自己艺考机构校长的身份,猥亵、性骚扰、诱奸女学生,恶行持续长达15年之久,而且杜英哲还曾炫耀称自己睡过超过100名女学生,其中疑似还有未成年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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话说这个杜英哲可谓劣迹斑斑,他还曾被网友“施子怡”曝出与17岁女孩发生关系,致其怀孕,并生下一子,女孩大好前程毁于一旦,杜英哲还曾被一位受害女学生家长拉横幅维权,双方曾发生激烈肢体冲突,杜英哲还曾多次将女学生骗至泰国猥亵并试图发生关系,部分已得逞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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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舆论的发酵以及光大网友的持续关注,如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受害者不再沉默,不再忍气吞声,出来检举杜英哲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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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且,圈内的李佳航、孙俪妹妹、各路大V纷纷发言,关注此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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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后,“施子怡”去了警局做了笔录,这个勇敢的女孩特意发文向大家报平安,同时她也宣布了一件令人震惊的消息!
施子怡在发文中表示:“向大家报个平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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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从警察局做完笔录出来后,警察详细询问了自己这个案件,并表示一定会秉公处理。
同时,需要告诉大家的是,自己近日已因个人原因从北京电影学院自愿退学,但会持续为本次事件发声。”
网友们在嘱咐她注意安全的同时,对她突然从北电退学表示不解,有网友留言问:“啊为什么要退学?是被威胁了吗?” 施子怡回复这位网友说:“不是。退学是在这件事情之前做的决定,希望大家不要误伤北京电影学院,让事件本身失焦。”
施子怡还表示:自己是自愿退学,与本次事件无关。希望大家聚焦案件本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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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事件的发酵,今天杜英哲正式发布了道歉声明,然而这份声明不仅没得到大家的原谅,更是激起了不少人的愤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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杜英哲的这篇道歉声明,总结出来有以下几点:
1、我已经社会性死亡,永远不可能再从事任何教育、影视工作,学历也会变为废纸。(我已经受到惩罚了,后果相当严重。)
2、目前指责我的行为,存在夸大和不实,但我不反驳,反驳也只能把100%社死变成99%。(意思是:网上有些人在诬陷我,根本就没有那么夸张,但是现在我无法辩解,毕竟解释越多越糊涂,也没什么用,是非对错我都认了,也忍了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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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我的初心不是坏的,教学中投入也是真的。(我本意不坏,只是教学方式出了问题,伤害那些女性,只是希望她们成绩更好。)
4、不要强化仇恨,更不要以此来泄私愤,我没推卸责任,觉得我该被严惩,会配合调查。(大家在网上如此骂我,是在激起社会仇恨,有人更是在借此泄私愤,我觉得很委屈,如果你们都觉得我有罪,我认,尽管我不服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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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不说,杜英哲的这份声明,真的看不到一点诚意,满篇都是在狡辩,自己说不是推卸责任,却把问题怪罪在教学方法上,这是什么托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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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从施子怡等人曝光了北电导演赵韦弦诱骗200余名女性并对其实施性骚扰后,此事激发了全网热议,不少女学生更是实名举报了更多人,包括影路校长杜英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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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管大家是否接受杜英哲的道歉声明,反正我是不接受,这种人就得严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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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施子怡的说法属实,那么,从法律上来说,杜某的行为算是强奸么?
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,违背妇女意愿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,构成强奸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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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施子怡的文章,文中没有指控杜某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的具体案例,尽管其曾经有肢体骚扰、或者要求发生关系等举动,但该行为只构成猥亵或者性骚扰,不能认定为强奸。
但是,2021年3月起实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中增加了一个新罪名: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,该罪名属于强奸罪的一种。具体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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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,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恶劣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该新增罪名对强奸的定义更严格,即作为负有照顾责任的人,只要与自己所照顾的14-16周岁的女生发生关系,不管是否违背女生意愿,均认定构成强奸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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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所以增加该条,就是针对杜某这种情况。一段时间以来,极个别教师利用14-16周岁的女生心理发育尚不健全和自己教师身份所带来的优势地位,诱奸、骗奸女生,影响极为恶劣。
尽管从形式上看,这种行为不具备“强迫”等强奸的特点,但其本质是利用心理和地位优势实施强迫行为,所以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,《刑法》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强奸罪。
“一车四个女的睡过三个”,看了这校长的道歉声明,我一言难尽[21P]
本案中,如果查明与杜某发生关系的女生有14-16周岁的,就可以“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”将其定罪。假如诱奸上百名女生的说法被证明属实,则构成情节恶劣的情形,或将被判处3-10年有期徒刑。
必须要说的是,“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”是2021年起才新增的罪名,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,如果杜某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之前,就不能按照该罪名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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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就是说,如果杜某和这些女生发生关系均在2021年以前,且过程中并无暴力强迫、胁迫等手段,则很难认定其构成强奸罪,但可以强制猥亵罪对其定罪:杜某在女生面前脱光自己衣服,并要求欣赏女生身体,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。《刑法》第237条规定,强制猥亵妇女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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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事?